西安航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8-04-03 点击数:

西航院字〔2012〕27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暂行办法》(陕教资〔2007〕59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成立西安航空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工作处、团委、财务处及各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科(以下简称“资助科”),资助科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资助的具体管理和实施工作。

二、资助资金来源

1.学提取年度教育事业收入的6%建立学生奖助学基金,用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项目。奖助学基金纳入学年度预算。

2.国家、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下拨设立的助学经费。

3.社会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我设立的资助经费。

应设立济困助学资金专户,统一管理财政拨付的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励志奖学金、银行发放的助学贷款、学提取的资助金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各项捐赠资金等。专款专用、专账或专项核算。

三、资助对象及认定程序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具有我学籍的在校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首要环节,坚持每学年认定一次和适时调整相结合的原则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确保认定工作做到客观公正。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统一纳入“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条件、认定程序详见《西安航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四、资助体系及方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由中央及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学院及社会共同建立,主要由“奖、贷、助、补、减” 以及“绿色通道”等内容组成。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采取物质资助与精神鼓励相结合、一般补贴与奖励相结合、有偿资助与无偿资助相结合、经济资助与能力提升相结合等资助方式。

(一) 国家助学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设立,用于奖励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与陕西省共同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3.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陕西省共同设立,用于资助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每生每年3500元,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每生每年2500元。

国家助学奖学金的申请、管理和使用按照《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和《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执行。

(二) 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通过学和生源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合作银行申请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最高金额达每生每年6000元,用于学费和生活费。

(三) 学奖励、资助项目

1.学综合奖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见《西安航空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2.特殊困难补助: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和发生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特殊困难补助。

3.学杂费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出申请,经学审批,可减免部分学杂费,具体办法见《西安航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实施办法》。

4.勤工助学:积极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开展校内勤工助学活动,资助科视其工作量及效果给予一定报酬;积极联系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尽可能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具体办法见《西安航空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5.绿色通道:在引导学生依法缴费上学的同时,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新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先办理入学手续,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奖、贷、助、补、减”等不同项目进行资助。

(四) 社会资助

社会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学设立的助学金、奖学金,根据该奖助学金的管理办法具体实施。

各项资助项目应合理优化,兼顾资助面和资助额,确保资助资金的合理使用,避免重复资助、过高资助或过低资助。

五、教育、监督与管理

1.学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信心、自强自立、艰苦奋斗;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心理指导和咨询,实现“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

2.学要加强对学生的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受到资助的学生每年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能低于2次,参加义务劳动的时间不能少于20小时。

3.学要结合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积极开展诚信教育,教育贷款学生严格履约。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出现《西安航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之行为,取消其资助资格。

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学期学分少于12分者,视情况给予降低资助档次处理。

6.在申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者,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取消资助资格,已发资助金予以追回,并在个人诚信档案中记载其不诚信鉴定。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符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七、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2012年5 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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