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航学字〔2012〕8号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按照《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 我校勤工助学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科负(以下简称“学生资助科”)责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岗位设立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七条 岗位设立要求:
(一)用工单位设立的岗位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产生冲突;
(二)要求安全,无毒、无害,学生力所能及;
(三)不能替代校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四)为了保证学生有足够的学习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间原则上每月不得超过40小时。
第八条 申请上岗的学生必须是道德品质好、敬业精神强、学有余力的贫困学生。对学习成绩差的学生一般不安排固定岗位。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一)学业成绩较差或本学期受到警告及以上违纪处分者;
(二)有吸烟、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者;
(三)有挥霍浪费的不良行为者;
第十条 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须持本人学生证,并填写《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方可报名参,学生报名后根据岗位的具体情况,由用人单位和学生资助科共同组织面试。
第十一条 为了体现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资助科将用人单位的招聘岗位名称、人数、职责范围、劳动时间、劳务报酬、招聘条件、招聘时间等情况通过校园网、校广播台、海报等渠道发布,便于学生选择报名。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工资的制定及发放:
(一)勤工助学学生的工资标准由学生资助科根据岗位的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性质确定;
(二)用人单位根据工资标准制定岗位工资明细表,并由用人单位负责人审批后于每月5号前报学生资助科,学生资助科审核通过后于当月10日前下发。
第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如需聘用勤工助学学生,应提出书面报告,并填写《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经学生资助科审核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学生资助科与用人单位共同安排学生上岗。各单位直接找学生勤工助学的,学生资助科将不承担学生的工资。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在录用时应根据用人需要、学生个人自愿、贫困生优先的原则录用,对某些技术含量高,要求有一定管理才能和特殊专业的,贫困生中无人胜任的岗位,用人单位与学生资助科共同协商,适当考虑其他同学参加。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在设立勤工助学岗位时,必须指定指导老师。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在指导老师指导下开展工作,并由指导老师对学生的出勤情况、工作量、劳动表现、劳动效果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校内其他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可依照本办法相应的管理条例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科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前凡与本办法不符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