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2017年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直招士官学生国家资助申请材料的通知
作者:刘建强 时间:2017-09-16 点击数:
各二级学院:
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关于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的通知》(财教〔2015〕462号)、《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和省教育厅要求,为做好2017年我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和直招士官学生国家资助工作,确保国家资助政策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我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退役复学学生和直招士官学生。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国家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二、资助标准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三、资助年限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专科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四、报送材料及时间
(一)报送材料
1.服义务兵役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以下材料各一份:
(1)《应征入伍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还学生);
(2)本人毕业证(毕业生报)或学生证(在校生报)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还学生);
(3)审核盖章后的《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1)原件。
2.退役复学学生以下材料各一份:
(1)《退出现役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还学生);
(2)本人复学后的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还学生);
(3)审核盖章后的《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附件2)原件。
3.直招士官学生以下材料各一份:
(1)《应征入伍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还学生);
(2)本人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还学生);
(3)审核盖章后的《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3)原件。
(二)报送时间
截止时间:2017年10月25日;
地 点: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科;
联 系 人:刘建强;
联系电话:029-84224544。
附件:点击下载:
1.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2.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
3.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学生工作部(处)
2017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