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文字是民族的基本特征之一,也是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中国共产党一贯实行列宁提出的语言平等原则,尊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为了帮助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除了各自治机关在政务活动中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外,党和国家还创办了民族出版社,用多种少数民族文字出版书刊,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同时使用多种少数民族语言进行广播。各民族自治地方也有本民族的出版社和广播电台,用本民族语文出版报刊,进行广播。对于有自己的语言但尚无文字的民族,党和国家帮助他们充实完善其文字。如帮助傣族、景颇族、拉祜族改进了文字,帮助壮族、布依族、苗族、黎族、纳西族、傈僳族、哈尼族、佤族、侗族、白族、土族等十多个民族创造了文字。在尊重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党和政府还提倡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要学习普通话和汉文,许多少数民族地区的中小学校,开设了双语课,同时讲授汉语和少数民族语文。汉语汉文已逐步成为全国人民共同的交际工具和我国科学文化最重要的传播工具。所以,少数民族学习普通话和汉文字对于促进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科技的发展,促进中华民族的大团结,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是各族人民为了自己的进步和发展而进行的自觉自愿的行动,同旧中国强制规定汉语文为国语国文,不承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平等地位,有本质的不同。
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的民族政策。我国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民族风俗习惯具有明显的民族性和群众性。少数民族对自己的风俗习惯是否被尊重十分敏感,往往把它看作是否尊重他们的民族的问题。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就是尊重少数民族,是民族平等原则的体现,对民族团结有重要意义。民族风俗习惯又是发展变化的,不断除旧更新的。随着历史的发展,随着社会经济、文化和科学的进步,少数民族的一些风俗习惯就会不适应时代的需要,而显现出落后性,并将被历史所淘汰。所以党和国家在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同时,也尊重少数民族改革其风俗习惯的自由。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改革是少数民族自己的事情,必须由少数民族自己来决定,由少数民族干部和群众自己来做,而不能由外力强制或者包办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