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广大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表彰奖励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根据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的对象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学生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创新实践、科技活动、文体活动、社会服务等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列的各种奖项,在评审中均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表彰奖励的种类、方式、奖金数额及比例
第五条 表彰奖励的种类
(一) 个人奖
1.优秀学生标兵;
2.优秀学生;
3.优秀学生干部;
4.优秀毕业生;
5.见义勇为奖。
(二) 集体奖
1.先进班集体;
2.文明宿舍。
第六条 学校对获得以上奖励的个人或集体给予以下方式表彰:
(一)通报表扬;
(二)授予荣誉称号;
(三)颁发证书或奖章;
(四)颁发奖品或奖金;
(五)其他表彰形式。
第七条 奖金数额及比例
(一) 个人奖
1.优秀学生标兵
奖学金:享受奖学金3000元或国家奖学金(两者就高、不重复享受)
评选名额:20—30名
2.优秀学生
一等奖学金:2000元 比例:学生总数的2.5%
二等奖学金:1500元 比例:学生总数的4%
三等奖学金:800元 比例:学生总数的6%
3.优秀学生干部
省级优秀学生干部:1000元 名额:省教育厅分配
校级优秀学生干部:800元 比例:学生总数的1.5%(包括省级优秀学生干部)
4.优秀毕业生
省级优秀毕业生:1000元 名额:省教育厅分配
校级优秀毕业生:只授予荣誉证书
5.见义勇为奖
奖学金:1000元
(二) 集体奖
1.先进班集体
奖金:500元 比例:学生班级总数的10%
2.文明宿舍
奖励:后勤集团颁发奖品 比例:学生宿舍总数的10%
第八条 凡同类奖项获得者,奖学金以最高金额奖励。
第三章 表彰奖励的条件
第九条 优秀学生标兵
(一) 优秀学生标兵是学校授予学生个人的最高荣誉;
(二) 条件
1.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习成绩、体育锻炼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得到师生的公认和好评,具有示范作用;
2.获得校级或校级以上优秀学生或相当的荣誉称号;
3.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在文化课学习中,成绩优异;
(2) 在科技活动中,有显著成果;
(3) 在社会工作及实践中,有突出表现;
(4) 在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显著;
(5) 在其他方面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或事迹。
第十条 优秀学生
(一) 优秀学生是学校授予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学生的荣誉称号;
(二) 条件
1.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坚持原则,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实事求是,文明礼貌,乐于助人;
3.热心社会工作,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4.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努力,本学年各门课程成绩优良;
5.积极参加科技、文体活动,具有较好的文化艺术修养,情趣高雅,身心健康;
6.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优良。
第十一条 省级优秀学生干部
(一) 省级优秀学生干部是省教育厅授予成绩优异,表现突出,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干部的荣誉称号;
(二) 条件
1.符合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条件者;
2.符合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相关条件。
第十二条 校级优秀学生干部
(一) 优秀学生干部奖获得者应是担任班委会、团支部以上的主要干部;
(二) 条件
1.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日常学习和生活中表现突出,在同学中具有较高威信;
2.工作积极主动,处事公正,具有开拓精神,在自己负责的工作岗位上成绩显著;
3.学习勤奋刻苦,本学年各门课程平均成绩良好,取得应修的学分;
4.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优良。
第十三条 省级优秀毕业生
(一) 省级优秀毕业生是省教育厅授予成绩优异,表现突出,全面发展的优秀应届毕业生的荣誉称号;
(二) 条件
1.符合校级优秀毕业生条件者;
2.符合省级优秀毕业生相关条件者。
第十四条 校级优秀毕业生
(一) 优秀毕业生是学校授予努力学习、全面发展、有正确就业观的应届毕业生的荣誉称号;
(二) 条件
1.学习勤奋努力,大学期间各科成绩优异,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
2.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在校期间各方面能起模范带头作用,综合能力强,在应届毕业生有较强的代表性;
3.能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积极投身祖国各项建设事业中,具有为社会主义事业无私奉献的精神;
4.在校期间每年均获得 "优秀学生"奖;
5.毕业设计成绩合格,在应届毕业生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五条 见义勇为奖
(一) 奖励主持正义、见义勇为的学生。
(二) 条件:有见义勇为的行为或先进事迹。
第十六条 先进班集体
(一) 先进班集体是学校授予班风优良、学风浓厚的班集体的光荣称号;
(二) 条件
1.班委会、团支部团结协作,富有凝聚力;
2.班干部以身作则,积极努力开展各项工作;
3.全班同学积极上进,积极参加各种政治学习和各项教育活动,出勤率均在95%以上;
4.积极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现象;
5.学风浓,班风正,学年各科成绩优良的学生占70%以上;
6.讲文明、懂礼貌,尊敬师长,遵守公共道德,积极参加校园文化建设活动;
7.同学之间团结友爱,彼此尊重,互相帮助,关系融洽;
8.各种集体活动参与面广,效果显著。
第十七条 文明宿舍
(一) 奖励在学生宿舍文明卫生和宿舍文化建设中成绩突出的宿舍;
(二) 条件
1.有明确的宿舍内部管理规范,每个成员都了解并承担自己在建设文明宿舍中的责任和义务,形成有效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机制;
2.宿舍整体布局合理、美观,不堆放杂物,不随意拉线,乱挂衣物,没有脏乱物品和纸屑;
3.桌凳、书架、箱子、热水瓶、碗筷等同类物品摆放整齐;
4.地面无尘、无污水,天花板、墙角无蜘蛛网,洗脸盆架、桌椅等家具及门、窗无灰尘;
5.床铺干净、平坦,被子叠放整齐,鞋子排放整齐;
6.宿舍有良好的学习氛围,宿舍成员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课;
7.宿舍成员不从事具有封建迷信色彩的活动,不赌博、不通宵玩乐、不观看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8.宿舍成员之间、宿舍成员与其他宿舍成员之间在生活、学习上能互相帮助,和睦相处,无吵架打骂等过激行为;
9.能以宿舍为单位积极组织各项健康有益的活动,如体育比赛、热点讨论、志愿活动等,并经常与其他宿舍进行沟通交流;
10.能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以宿舍文明建设为主题的各项活动。
第十八条 凡考评期内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课程有不及格者,不能参加以上各项评选。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奖学金和表彰奖励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主管领导、院(系)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第二十条 各院(系)设立学生奖学金和表彰奖励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
第二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处)按照学生人数的基数确定各类奖项的名额,经领导小组审核后划分给各院(系)。
第二十二条 评审小组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各类表彰奖励的评选工作。
第二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后,各院(系)依据《西安航空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细则》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测评。
第二十四条 评审程序:
个人奖由学生本人申请,各院(系)推荐,学生工作部(处)审核,领导小组批准。
集体奖由班级向所在院(系)或有关部门申请,院(系)或有关部门进行评审,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一)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由评审小组根据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在院(系)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领导小组批准。
(二) 所有奖项均要求进行书面及电子(网上)三级公示。
(三) 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各项材料,经全校公示无异议后提请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五条 评比表彰奖励每年一次。
第二十六条 院(系)级奖励,由院(系)组织实施,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个人或集体对各项表彰奖励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院(系)或有关部门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院(系)或有关部门提出书面异议,院(系)或有关部门应在接到书面异议后2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院(系)或有关部门答复仍有异议,可在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部(处)提起书面申诉。学生工作部(处)接到书面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提请领导小组审定。领导小组的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的学生奖励和表彰项目,参照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航空学院学生奖励办法》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