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畅通学生校内申诉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西安航空学院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安航空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因对学校作出的违规违纪处分、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等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而提出的申诉。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学校成立西安航空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事宜。申诉委员会主任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级领导担任,委员由监察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校团委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3人,学生代表2人和法律顾问组成。
申诉委员会挂靠在监察处,负责接收学生的申诉材料、协调申诉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第四条申诉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审理申诉人的申诉;
(三)召开申诉委员会工作会议;
(四)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可以依照本办法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违规、违纪处分决定不服的;
(二)对取消学生本人入学资格、取消学籍处分决定不服的;
(三)对要求学生本人退学处理决定不服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六条申诉人对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逾期提出申诉申请的,学校不再受理,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诉期限超过5个工作日的除外。
书面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班级、学号、住址、邮编、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及依据,并附上申诉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证据及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等;
(三)送达申诉处理结果的通讯地址;
(四)申诉人签名;
(五)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人申诉申请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初审,经初审后,申诉委员会应作出如下决定并送达申诉人:
(一)申诉申请符合本办法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申诉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告知申诉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
(三)因申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申诉人资格的,或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适用范围的,或超过申诉时效的,或申诉申请材料不齐备又未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申诉的审核与处理
第八条 申诉委员会在受理申诉申请后,可要求作出学校处理决定的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就学校处理决定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处理过程中的事实认定证据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申诉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自行向有关人员调查情况,收集相关证据。
申诉委员会可以通过召开会议等方式审查学校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依据是否准确、处理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措施是否得当。申诉委员会可以要求申诉人、申诉人所在二级学院代表、作出学校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到会说明有关情况。
第九条 申诉人在申诉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之前,可以撤回申诉申请。申诉一经撤回,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对于学校同一处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十条申诉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申诉人本人或是申诉人近亲属的;
(二)与申诉人或申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三)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申诉公正处理情形的。
申诉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申诉委员会主任决定;担任申诉委员会主任的委员回避,由申诉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十一条 对于学校处理决定,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措施得当的,作出“维持原学校处理决定”的复查结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改变学校处理决定的,由申诉委员会作出“建议学校撤销原处理决定,并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的复查结论:
(一)学校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错误的;
(二)学校处理决定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学校处理决定程序违规的;
(四)学校处理决定显失公平的。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申诉复查结论必须经申诉委员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人员投票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应自收到书面申诉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执行。申诉申请材料不齐备的,申诉人补齐申诉申请材料之日视为收到书面申诉申请之日。
第十四条送达申诉答复文书等材料,可以直接送交申诉人本人;本人不在的,可交给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也可以邮寄送达至申诉人提供的通讯地址。
申诉人或者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申诉答复文书等材料且申诉人没有预留通讯地址的,送达方式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复查结论应抄送作出学校处理决定的部门。复查结论建议学校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的,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申诉人对学校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学校复查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申诉期间,学校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