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航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7-08-01 点击数:

西安航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

实施办法(试行)

西航院字〔201229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暂行办法》(陕教资〔200759)精神,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保证我校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一、减免对象和范围

减免学杂费的对象是被我校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在校学生。减免范围仅限学校统一收取的学杂费,不包括住宿费和学校有关部门收取的其他费用。

二、减免条件

符合《西安航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申请减免学杂费。下列情况除外:

1.违犯校纪,受纪律处分者;

2.一学期修习学分少于12分者。

三、减免等级

减免学杂费分两个等级,孤儿或其他无经济来源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申请减免1000元/学年;其他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减免500元/学年。

申请减免学杂费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在校学生总人数的3%,其中申请减免1000元/学年的学生不得超过学生总人数的1%

四、申请减免的程序

1.符合减免学杂费条件的学生可在学年初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村、乡、县()级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情况的相关证明,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申请表》;

2.所在班级进行民主评议,无异议后报所在学院;

3.各学院初审并公示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复审并公示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即可办理减免学杂费手续。

五、减免学杂费后的管理

1.享受减免学杂费的学生应遵守校纪校规,若有违纪情况发生,除给予正常的校纪处理外,责令其足额补交已减免的学杂费;

2.凡弄虚作假,一经查实,除令其足额补交已减免的学杂费外,同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享受减免学杂费的学生,如发现挥霍浪费、抽烟酗酒和追求高消费者,学校将令其补交已减免的学杂费;

4.享受减免学杂费的学生,可正常参加奖、助学金的评定和勤工助学活动。

六、对当年新生不实行学杂费减免,家庭特别困难者,可按学生资助的其他项目解决。

七、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符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201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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